工程案例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印刷1000万张塑料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火狐体育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5-10-06 06:32:11

  ;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印刷、烘干、合掌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吹膜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2.吹膜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经集气罩收集、印刷烘干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引管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同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乙烯、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3.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4.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5.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间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垃圾污水近期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的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施肥;远期待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西江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经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施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属于一般固态废料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废薄膜收集后定期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油墨、废油墨桶、废胶粘剂、废胶水桶、废机油、含有水性胶水、油墨和机油的废抹布、废活性炭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做处置。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